摘要
物权法定作为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对物权法定的"法"应从宽解释,它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基本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在适当的条件下也要给予习惯法适当的规范地位。物权法定除种类法定和法定外,物权的变动条件和保护方式也应是法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物权的类型和内容也不能一成不变。对交易习惯中出现的新的物权类型,以物权的理论基础来衡量,如认为与物权法定主义宗旨不相违背,且有合适的方式予以公示,则可通过物权法定缓和主义的运用加以承认。物权法虽为强行法,但同为私法的组成部分也必然贯彻意思自治的品质。而物权法定和意思自治正是解读物权法的两把钥匙。
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34-143,共10页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