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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元朝为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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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元朝为官,要受重典治吏的考验。《元典章·刑部八·取受》云:“诸牧民官不先洁己,何以治人?”为重典治吏,元成宗时便制定了严禁官吏收受贿赂的专门法令——《官吏受赇条格》。后又颁布《赃罪条例十二章》,作为处理官吏犯赃罪的基本规范,其中枉法五章,不枉法七章,对各种职务赃罪都作出定性。明确规定:“今后因事受财,依例断罪外,枉法赃者,即不叙用;不枉法赃者,须殿三年方听告叙。
作者 刘英团
出处 《前线》 2013年第9期92-9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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