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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市场比较法评估商住用地中商业因素的修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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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商住用地,当可比案例中商业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临街宽度与深度之比、建筑密度等与委估对象不同时,很难对这些因素进行合理的修正。在评估实践中,有人采用将委估宗地假设为住宅用地和商业用地分别评估其单价,然后按照商业和住宅各自所占的比例加和计算委估对象单价,也有人对此不进行修正,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本文假设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计算的单价与市场比较法计算的单价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对可比案例分别在可比案例条件下和委估对象条件下计算其单价,将二者之比作为可比案例在市场比较法中的修正系数。
作者 康新贵
出处 《房地产评估》 2013年第9期14-20,6,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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