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实质在于对犯罪人区别对待,其在未成年犯的刑法立法中只能侧重于"宽"的一面,并没有"严"的一面存在的余地。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讲求"宽中有严"会不适当地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标准复杂化,给司法实务造成极大的不便,而且事实上是回归了刑罚是预防犯罪最有效手段的老路上,司法中对待未成年人犯罪中也应当表现为宽,而不应当强调"宽中有严"。
出处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第5期78-81,共4页
Academic Forum of Nandu: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