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刑诉法增强了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色彩,对其进行一定的司法化改造。但是仍未规定直接利害关系人对审查逮捕决定的救济申诉程序。基于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文章指出了现行立法存在着倾向公安司法机关和救济滞后的弊端。并指明在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建立利害关系人的申诉制度有利于保障权利、加强监督和促进程序公开.因此有必要全面构建该制度.包括强化权利义务告知义务,构建理由说明机制、赋予被害人聘请律师权利以及规范相关程序等。
出处
《天津检察》
2013年第3期44-45,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