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认定环境污染所致大规模侵权赔偿责任时,虽无需判断加害人有无过错,但因果关系的隐蔽性、损害的潜伏性,导致本就冗长的终极救济途径——司法救济程序——更为繁杂,其带来的正义相对于受害人的紧急需求过于滞后。为弥补这一不足,政府救助必不可少,但其救助范围、权力限制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权限等需要进一步立法明确。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64-67,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2YJC82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