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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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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
出处 《江苏商业会计》 2013年第3期33-3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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