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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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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贯彻落实过程中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人中扣除。
出处 《江苏商业会计》 2013年第3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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