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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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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2010年,财政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概念、使用对象、适用范围、管理要求、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统一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管理,有效防治了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发挥了积极作用。
出处 《江苏商业会计》 2013年第3期36-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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