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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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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人,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出处 《江苏商业会计》 2013年第3期39-4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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