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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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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务部、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务院令第328号)的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请示》(商公平发[2013]90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4月1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电解电容器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出处 《江苏商业会计》 2013年第3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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