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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抛售合伙货物后携款潜逃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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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2012年5月,司徒某与被害人香某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成立东莞市祥满贸易有限公司,合作经营酒类饮品。协议约定,由香某出资,司徒某负责经营,所得利润七三分成。2012年5月至12月,香某先后共出资700余万元,购买了一批红酒、白酒、洋酒,由司徒某经营管理。2013年2月27日,司徒某嫌利润分配不公,将东莞市祥满贸易有限公司现有货物低于市场价大量抛售后携款潜逃,造成合伙组织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
作者 张少波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3年第10期54-54,共1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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