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目前还很不完善,民事证据交换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第一要明确主持机构,目前常有的模式有: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主持庭前证据交换、书记官主持和设立专职法官主持,三种模式各有优缺点,我们要结合我国现实选择适合的证据交换模式。第二要结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具体规定确定民事证据交换的范围。第三和第四方面要从操作层面明确证据交换的方式、次数和证据交换的操作程序。
出处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第5期101-102,共2页
Journal of Huaibe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