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国《合作社法》作为我国合作社发展史上的第一部综合性立法,在合作社立法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它为以农民为代表的社会弱者通过组织化的合作互助获得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以土地私有制和农民主体认知缺失等本土资源为施法环境的民国《合作社法》,其施行并没有实现立法者所追求的民主、自愿、平等、互助合作精神,也没有完成改造农村社会、挽救农村经济的社会目标。民国合作社在多元因素诱致下演变为地富乡绅劫夺暴利的工具。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142-147,共6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间义工组织法律问题研究"(12BFX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