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近代中国这样一个极端强调、重视国家权威与政府权力的格局体系中,任何一个社团组织的存在、运作、发挥作用都无法规避政治势力的影响。政府部门采取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条途径对同业公会的组织和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逐步建构了一套立体式的管理体制。这些监控措施的实施,保证了政府对同业公会等社会团体的决定性领导地位。但是,严密的监控体系使同业公会丧失了社会团体组织的自主性,也束缚了其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这种监控体系办法,制约着政府通过同业公会等社会团体实现改造和建设社会的目的。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148-154,共7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