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该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要素;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上,只要受贿人收受了请托人财物,受影响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实施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均可构成该罪;该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包括其本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也包括除行贿手段之外在其他程序上违法而取得的利益。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第5期51-54,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