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生产型小作坊的行政监管与食品消费的安全性、生活需求层次的广泛性、居民自我保障的局限性性以及地方发展的稳定性等密不可分。单纯地以生产许可、行政处罚等传统干预行政之规制手段难以解决食品生产型小作坊所面临的各种问题,食品生产型小作坊之行政规制必须置于给付行政模式的要求之下予以讨论。在以消费安全作为基本监管目标的同时,还需注意小作坊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生存与发展的保障、饮食文化的继承、当地群众消费习惯的维护以及消费者消费层次的自由选择。即需根据食品生产型小作坊在当地实际的特殊情况,依照小作坊自身的规模大小、质量安全状况等因素加以"统一规划、分类监管",将打击违法与帮扶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引导食品生产型小作坊走向符合规范生产的方向,最终从根本上解决食品生产型小作坊的监管问题。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第5期110-116,共7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