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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案应在常委会会议之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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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乔晓阳主编的《组织法释义及问题解答》关于质询案的解释也明确了质询案“在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所以,笔者认为,在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不宜提质询案,但从提高质询的成效出发,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提前将质询案提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作者 张雪莲
出处 《新疆人大》 2013年第10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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