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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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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住房公积金不能挪作他用 乌鲁木齐市的李茹君咨询: 我与柴公司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由于妻子患病,我曾向公司借款4万元,劳动合同到期后,我尚有7000元借款未还,而我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与之相当,公司遂提出以该款抵扣。请问公司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出处
《新疆人大》
2013年第10期42-42,共1页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信箱
法律
劳动合同
乌鲁木齐市
公司
借款
抵扣
分类号
F293.3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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