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对法律行为的内容要求,在现有法律制度中是通过强行性规范和公序良俗的概括性规定来实现的。在适用强行性概括性规定时,既要明确概括性规定适用的前提,又需严守基本底线,即唯在规范目的属效力规定时方可作为否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依据;在适用公序良俗概括性规定时,不仅应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同情形而分别对待,更需合理判断行为内容是否确系违反公序良俗所指的一般利益和秩序。唯有如此,才能使法律对法律行为内容的干预趋于合理,使立法宗旨既符合法律制度和体系的总体要求,又与社会一般理念相吻合。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127-135,共9页
Law Science
基金
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民法与知识产权"(编号:J511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