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某区依法决定在某镇雨花村修建一座污水处理厂,该厂将占用雨花村1组的集体土地(约8.5亩),因此给予雨花村10个农转非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按规定,每个指标将获得国家给付的2.7万元征地补偿费,同时,每个指标在购买社保时还将获得国家给付的一半社保补偿费。镇政府村建办安排雨花村支部书记张某丈量好各户被占土地面积,再把相关材料报到镇政府村建办,由镇政府村建办上报到区国土局审核、批复、公示。于是,张某回到村里对征地进行丈量。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9期64-65,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