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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太常音声人赋役制度研究 被引量:4

Research on Liturgical System of Taichang Musician in the Ta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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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太常音声人"的称谓始自唐代,原与北魏至隋朝的乐户差别不大。唐代的律法规定,太常音声人可以"婚同百姓","老免、进丁、受田"都"一同民例"。在社会地位上,太常音声人的地位稍高于乐户,与百姓无异。因此,太常音声人除承担乐舞方面的"色役",还承担"一同民例"的赋役。唐代的行政法令不止一次赦免了音声人的杂徭,而且太常音声人的家人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707—842)不用承担杂徭,这容易产生太常音声人由于向宫廷提供乐舞服务而不用缴纳全部税收的误解。将音声人承担的乐舞赋役和经济赋役对比研究,便于把握音声人"上番设乐"的性质,也便于从整体上把握音声人承担双重赋役的意义。
作者 倪高峰
机构地区 中国艺术研究院
出处 《中国音乐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25-31,共7页 Musicology in China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中国音乐经济发展史研究"(编号09YJC 760051)阶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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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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