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治理乃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在人类制度史上,有关地方治理,盖有两类:一为分权类型,即地方治理要在维护中央(共同体)权威之前提下,央地之间采行分权模式,从而制度赋予地方以自治。地方长官,既需向上负责,更需向下负责;二为集权类型,即地方治理,不过是中央治理的自然延伸,无论哪一级的地方权力,都是中央权力或上级权力的展开或者代理,地方只能听命于中央,不能有任何自治。因之,地方长官,实为中央或上级长官之代理人,其为上负责是天职、是本分,为下负责是自择、是“情分”——只要上级或中央无此强制性规定。
出处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3年第3期57-57,共1页
Journal of Ethnic Cul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