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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于创新监管模式 积极推进明码标价——扬州市试行足浴服务“点单式”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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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原国家发展计划委第8号令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也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者规格、服务价格等”。
作者 顾苏
出处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 2013年第10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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