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3世纪中后期欧洲的法学家面临着一个迫切的任务,即考察他们的知识基础;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回应"法学的科学性"问题。另一方面,法学家又必须在实践层面上回应欧洲"共同法"的统一性与"特别法"的多元性之间的矛盾。恰逢其时,两位法国法学家,即拉维尼的雅各和贝勒珀克的皮埃尔建构了不同于之前(波伦亚)注释法学派之方法和理论的"新法学"。意大利学者皮斯托亚的奇诺将该种方法与法学理论引进意大利,从而建立了评注法学派。巴尔多鲁和巴尔杜斯等人共同推进评注法学派的发展,使之达到鼎盛时期。然而,评注法学派像他们之前的(波伦亚)注释法学派一样,无论在理论还是在方法上均存在历史所赋予他们的局限性,甚至可以说其中潜藏着自身不可克服的深层危机。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1006-1038,共33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