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法上义务的承受是指在义务尚未履行的情形之下,义务人死亡或者被注销,此时是消灭行政法上的义务,还是使义务发生转移,若发生义务转移即为行政法上义务的承受。行政法上的义务具有非自愿性、公共性和人身专属性的特征,不可能完全采取私法上的义务承受模式,而应当在遵循原则上不承受,例外的予以承受路径的前提下,从时效、义务承受类型法定、义务承受主体法定、程序法定入手规制行政法上的义务承受。
出处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CAS
2013年第10期105-108,共4页
Journal of 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