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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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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请人叶某主张:其于2010年11月8日进入被申请人某电子有限公司处工作,工种为销售工程师,双方约定申请人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300元,销售提成另计。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给申请人缴交社会保险费。因被申请人长期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
出处 《中国工人》 2013年第10期61-64,共4页 Chinese Wor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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