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各国为保护本国在涉外民商事交往中的经济利益,在本国的经济领域制定了越来越多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这些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法"。在越来越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会涉及到本国甚至是外国的"直接适用的法",对于外国的"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问题成为解决该类案件的一个障碍。本文试将该问题一分为二,分别从经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的"直接适用的法"的可适用性和第三国的"直接适用的法"的可适用性两方面来研究。
出处
《工会论坛(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第5期51-53,共3页
Trade Unions' Tribune(Journal of Shandong Institute of Trade Unions' Administration Cad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