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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规范性文件的证据性质及其法治意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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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狭义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现行法律体制,所有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是广义的审查依据,然而法律法规是绝对依据,规章是参照,其他规范性文件只是参考,法院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形式审查,对其他规范性文件兼有形式和实质审查。即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是有限性审查。从观念上说所有规范性文件都应该是证据,而将规范性文件尤其是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界定为证据,法院就可以顺理成章的对其进行审查,并做出判断,而且手段隐蔽。行政诉讼中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证据性质确立有充足的理由,但属于附带性审查,这种观点比较前卫与大胆,无疑也是对现有制度的一种突破,有一定的法治意义。
作者 裴兆斌 张弘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10-118,共9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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