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定罪政策总体上表现为犯罪化。在未来的立法中,应纠正这类犯罪曾经存在的非犯罪化倾向,将拐卖14周岁以上男子的行为重新予以犯罪化。对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坚持重刑化的制刑政策,但应适当注重"宽以济严"。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应坚持轻刑化的制刑政策,但该罪中的免责条款应予取消。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在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场合,应在严的基调下对某些犯罪人予以从宽处罚,而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场合,则应在宽的基调下对某些犯罪人予以从严处罚。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第5期55-59,共5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关于拐卖妇女
儿童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的调研"(项目编号:GFZDKT2012015-2)
2012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点项目"风险社会视野下的刑法修改宏观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2WZD1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