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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书记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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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审判工作的水平。书记员是人民法院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这一规定概括了书记员工作的基本职责及其法律地位。目前全省法院开展庭审“三同步、两公开”工作,即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工作,公开展示庭审证据、公开展示适用的法律法规,这就对当下的书记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者 刘艳
出处 《魅力中国》 2013年第20期244-2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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