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关于对完善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公益诉讼进行了明确,但实践中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思考。一、扩大明确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关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而将众多民间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个体排斥在外,也并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笔者认为。应将公益诉讼的诉权真正赋予能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民事主体或行政相对人。
作者 张向争
出处 《魅力中国》 2013年第20期390-390,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