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美审计监管的冲突表面上是两国法律的冲突,其实质是《萨班斯法》的域外效力如何得到其他国家认可的问题。公法层面的国际冲突通常通过双边的条约安排解决,但是,这种最理想的方法在现实的国际社会中并不是都能够实现。冲突法中"公法禁忌"的突破似乎有了新的路径使《萨班斯法》获得域外效力,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中,"公法禁忌"的突破都是有限的,不能涵盖所有的"公法"。同时,冲突法只能由本国法院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适用,行政诉讼中不具有适用冲突法的可能性。因此,自我约束的单边方式成为现实的选择并且被实际地应用。
出处
《甘肃理论学刊》
CSSCI
2013年第5期143-149,共7页
Gansu Theory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