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如何落实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并指出:“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第50条)。那么,如果单位提供了不真实、不完整的会计资料,单位负责人究竟承担哪些责任呢?《会计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如果单位存在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被追究责任的个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这里,
出处
《财会通讯(上)》
2000年第11期16-17,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