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单位负责人”这一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较难认定 首先,在一些合资或联营企业中的兼职董事长,他们是甲公司的员工,却是乙公司的董事长。按照《会计法》的要求,他们是乙公司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在乙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同时保证其真实完整。这有两难,一是乙公司的会计机构难于及时找到这类董事长签名,影响财务会计报告提供的及时性;二是这类董事长要兼顾甲乙两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难于保证乙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其次,聘请党政领导人为董事长的单位,认定该董事长为单位负责人,要求他们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有些勉为其难。因为他们中的有些人从根本上讲是“不懂事”的董事,是领导内行的外行。再次,在实际工作中。
出处
《财会通讯(上)》
2000年第11期18-18,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