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8月25日晚,某市郊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交警赶至现场时,行人梁某倒在血泊之中已然死亡.肇事人已驾车逃逸。公安机关根据目击证人提供的车牌号.于次日下午找到了肇事面包车及车主黄某,并在该面包车的右车头部位提取到梁某的人体组织。然而,黄某到案后始终辩称其没有驾车撞人,但其既无法提供案发时不在现场的证据.更拒不交代案发时车辆是否出借给他人使用。因案发于夜晚,且当时面包车内未开灯,目击证人无法对黄某进行辨认,公安机关也未能补充到其他有力证据。后经法医检查,梁某的死亡符合交通事故形成.但无法判定确切死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