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湖北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实行备案管理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湖北省民政厅7月1日印发的《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在本人工作辖区内正在享受低保的,应主动申报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向本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管理。
作者 周发福 周敏
出处 《乡镇论坛》 2013年第28期8-8,共1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