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直接插手或者给相关人员打招呼等方式,为利益相关企业办理资质、承揽项目等提供帮助,进而收取房子、股份、名车、美元、名表等。这是刘宇昕常用的敛财手法。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原副司长刘字昕,2013年4月15日被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元。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刘宇昕任职期间,受贿200多万元。在他的仕途中,有1 1年(2000年至201 1年4月)都在受贿,至少牵扯10起受贿事实。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3年第7期32-3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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