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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划分肇事车辆与乘车人之间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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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是三位长期从事法律工作者,一位是澄城县人民法院原韦庄法庭庭长宋春礼(已退休),一位是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康永民,一位是澄城县148法律事务所主任郭纪仓,他们从事法律工作已有几十年的工作历史,审理了好多民事案件,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今天发表这篇文章,想从中得到更多经验和教训,更好的掌握法律知识,为更多的当事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3年第7期66-66,共1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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