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难点(一)支付清算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基层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监管存在法律风险。支付清算是指收、付款支付机构之间对支付指令的收集、交换、撮合、清分,以及计算出待结算的债权债务的过程,因此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监管应覆盖支付指令的收集、交换、撮合、清分的各个环节。但是,2003年修订并沿用至今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关于支付清算,仅在第二十七条提及“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制定”,且把清算的参与主体限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