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中曾实行过夫妻财产因婚姻存续满一定期间而发生转化——即由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因被学界广为诟病而在随后修订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中被废除。《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社会上出现了一股房产"加名"热。相较于通过"加名"而取得房产,夫妻财产经过一定期间、满足一定条件后的转化规定可能更为合理,它至少保证了夫妻双方对婚姻家庭投入的合理预期,鼓励了双方对维持稳定婚姻关系的信心。有鉴于此,笔者觉得有必要重新审视夫妻财产转化的合理性问题。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3年第5期126-133,共8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08XFX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