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关史料显示,中央法规规定的专员的基本的、稳定的本职职权其实是制度设计者赋予专员公署的职权,而地方法规规定的专员兼任的临时职权与专员个人身份密切相关,与专员公署没有直接联系,不能界定为专员公署的职权。专员公署职权的履行与专员个人的施政态度、行政能力及行政环境等人为因素密切相关。专员公署已有明确的科层设置,制度设计者将其基本规定在一专员、一秘书,2-4科室,人员编制确定在30余人,与现代部分学者研究认为的人员编制数存在差距。
出处
《黑河学刊》
2013年第10期81-82,176,共3页
Heih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