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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的傲慢与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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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一般意义上说,社会中的任何成员,都应有自己必须敬畏的对象,如法律以及其他相关制度等,手握公权者尤其是如此。而对于后者来说,还有一个不可缺少的、而且是更为重要的敬畏对象,即人民群众。手握公权者所拥有的公权,并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从天而降的,而是由人民群众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赋予他们的。这是公权之所从出。如果不是人民群众赋予他们以公权,那么他们与社会的其他成员并无多大区别。
作者 丁柏铨
出处 《人民论坛》 北大核心 2013年第21期7-7,共1页 People's Trib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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