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乡村司法的研究主要表现为"问题———策略"、"国家———社会"和"理论———实践"三种模式。由于"问题———策略"模式与"理论———实践"模式有着很大的亲和性,即均缺乏对中国社会实际的关怀,因此整个乡村司法的研究实际表现为"国家———社会"与"理论———实践"之间的二元对立。为了克服当前乡村司法研究中游走于理论和实践两个极端的现状,有必要迈向一种"实践———理论"的模式。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65-168,共4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