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主述公职人员人格尊严之名誉权、隐私权克减,是在人权语境下予以探讨。权利克减的概括理由是,保护公众表达自由和监督权。本文将公职人员的名誉权界定为公名誉权与私名誉权,认为公职人员对涉及勤务行为的社会评价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公名誉权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在探讨隐私权部分,提出私人符号象征概念。基本权利之价值位阶顺序、具体规定优先适用于概括规定、具体个案法益衡量之方法可应用法律适用之中,所列举案例即为衡量适用的佐证:人格尊严、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等重要价值具有被通盘考虑的可能性。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172-176,共5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