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实践形式的村民自治
个人和社会,是关于正义问题思考的两种不同出发点。“一般来说,以个人作为正义的价值基点,往往会把正义的主题集中在社会制度的正义上,即以正义的社会制度来实现和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以社会作为正义的价值基点,往往会把正义理解为个人行为的正义,即通过个人的合乎正义要求的行为来推进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①而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将不是孤立地看待人和社会,而是将个人与社会联系在一起,个人是社会中的个人,社会是由个人集成的社会。因此,在中国乡村治理模式的选择上,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思考的是如何使农民成为“真正的共同体”的成员,从而实现个体的自由。
出处
《社会科学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1期271-272,共2页
Social Science Fr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