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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邪教组织的危害及其治理对策——以Z县打击“旷野窄门”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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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对《刑法》第300条中关于“邪教组织”的解释为,“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欺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当前,邪教组织在我国农村的渗透较为严重,亟待治理。
作者 郑承志
出处 《党政干部论坛》 2013年第10期44-46,共3页 Cadres Trib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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