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土地管理法》修改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制定中,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皆是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其中"同地同权同价"得到了广泛认同。然农业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用途本有区别,不同权能自然不能同价;同时,城市建设用地市场存有工业用地、住宅用地、商业金融服务用地等多个价格,按照何种市场价格补偿亦有争议。在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背景下,应当坚持继续按照原使用用途进行补偿,同时需明确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同补偿标准。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70-74,共5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2CFX022)
司法部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青年项目“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地方实践与法律回应”(12SFB3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