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裁量基准制度创立以来,在实践中便面临着内外交困的效力困境。裁量基准效力包括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在内部效力上,裁量基准通过其上下级行政领导关系不仅产生事实拘束力,而且产生法律拘束力。在对行政相对人的外部效力上,不同属性的裁量基准对公民权利和义务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裁量基准作为解释性的行政规则,在将细化的标准运用于具体的案件以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过程中,必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进而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在与司法审查的关系上,裁量基准既能够成为司法审查的"论证"依据,以补强法院的论证过程,又能够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接受法院间接附带的司法审查。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3年第3期70-81,共12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