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品房权属转移契税的发生原因应当是房屋权属的转移,即物权转移才是承受物权人承担契税缴纳义务的原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将纳税人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规定为契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即将合同债权作为了契税的发生原因。应将商品房区分为期房和现房分别规定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出处
《税收经济研究》
2013年第5期87-90,共4页
Tax and Economic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研究"(项目批准号:12BFX06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